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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生效妻子坐月子期间亲子鉴定

作者:成之嘉亲子鉴定中心  时间:2024-02-01 21:01:46

妻子坐月子期间亲子鉴定

妻子坐月子期间亲子鉴定大部分医院是没有做DNA亲子鉴定的,但是当地的亲子鉴定中心可以做》》》点击获取当地中心地址电话

一、妻子坐月子期间亲子鉴定怎么做

刚出生的孩子,大家都乐于去发现他和他父母长相似的地方,尽管孩子才刚刚出生,这个孩子在大家的口中集合了父母所有的优点,自动的排除了缺点。所以孩子是父母更珍贵的作品。我的婆婆却怀疑我出轨,要做亲子鉴定,但是结果却是公公要和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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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进产房时看到老公的七大姑八大姨几乎都来了,一大家人都紧张的等待新生命的到来。孩子抱出产房时大家七嘴八舌的说:“看看这小鼻子和他把真像!”“你看着眼睛真大,好像她妈妈的眼睛!”婆婆却在一旁默不作声,冷不丁的来了句:“像吗?我儿子真的有这么丑吗?抱错了吧!我们家儿子刚出生时可爱极了!”

一众亲戚不可思议的看着婆婆,满脸惊讶,我妈妈气的骂道:”你有吧!我女儿辛苦的给你们家生个,你一句感谢的话没有却在这嚼舌根,你是当婆婆的样子吗?“婆婆满脸不屑转身走了。我气的眼泪不停地流,刚刚缝合的伤口剧烈的疼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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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对婆婆天天说我出轨的事情也是没办法,不过他一再强调相信我。公公和老公说了要做亲子鉴定,老公也很想用事实要婆婆闭嘴就同意,我也同意。去是公公自己去的,我在坐月子,老公工作太忙。不知道是不是出了什么差错,调查结果出来后公公气的打了婆婆一巴掌,喊着要和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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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哀求公公别离婚。老公说一定会照顾公公。不知道这件事会不会给我们家庭埋下隐患,婆婆的做法终究是害人害己。

二、产后亲子鉴定

案情

A(女)和B(男)于88年10月登记结婚,94年10月左右女方怀孕并于95年5月28日生下一女C。99年5月7日,在女方多次以“没有感情”和“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自愿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B本着一切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希望能将对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影响降至更低,同时考虑到女方当时只身抚养小孩的处境,同意全由女方一手起草“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1、女儿C,95年5月28日出生,3岁10个月,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每月壹仟元人民币承担抚养费,有关孩子学习、生活等重大事项的费用,双方各负担50%,并于此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直到孩子自立生活为止;2、财产按分居时双方共同拥有的七万元人民币现金计算,B三万五仟元现金全部作为分居后小孩C的养育费用。其它财产无需处理;3、离婚后,双方各自解决自己住房,费用自己负担。B拥有女儿的探视权,按每三周一次计算,国家规定的重大节日,双方各自拥有50%陪伴孩子的时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对方的权力,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然而,A在离婚后却不断以种种借口和托词百般阻挠、破坏协议书中所确定的B作为父亲的权利,几乎到了能挡就挡、能拖就拖,并常常以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不断压缩和减少探视时间……,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

终于,在2001年9月8日A实在无法再以任何理由推拖的情况下突然自暴真情,说孩子不是B的亲儿。B不相信,于是双方便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正如A所说,B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B在知道这一鉴定结果后,犹如晴天霹雳,只觉得天旋地转。清醒后,B愤然拿起武器,向法院起诉,要求A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返还对孩子的七年抚养费、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3.5万元的抚养费、延误“生育权”的损失以及离婚时A隐匿的一套本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

两种分歧意见:

种意见认为,根据和的解释(一)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有符合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且须在离婚协商中才能提出,而本案既不存在法定的四种情形,也不是在离婚时提出,因此B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返还对孩子的七年抚养费和延误“生育权”的损失,也没有依据;对于离婚时A隐匿的一套房子和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3.5万元的抚养费,因原离婚协议书已生效并且原离婚协议书中规定“其它财产无需处理”,所以不予支持该协商请求。,种意见不支持B的任何协商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因为这是一起特殊类侵权案件,修改后的新只是一部过渡性质的法,仍然存在诸多立法空白和不完善的地方,和的解释(一)中精神损害赔偿只有符合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且须在离婚协商中才能提出的规定,不符合法学原理的精神,不应适于此类案件,应适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返还对孩子的七年抚养费和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3.5万元的抚养费,应予支持,因为B对孩子抚养属于无效的关系,B与孩子既非父女关系、亦非养父女关系、更非继父女关系,但却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对C抚养至七岁,导致这种结果完全均因A的过错造成;对于离婚时A隐匿的一套房子应予支持,原离婚协议书中虽然规定“其它财产无需处理”,但这部分协议规定无效,因为A采取欺诈的手段、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延误“生育权”的损失也应支持。,第二种意见支持B的所有协商主张。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下面具体阐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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