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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成之嘉亲子鉴定中心  时间:2024-02-01 22:08:38

夫妻闹离婚需要亲子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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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要做亲子鉴定吗

在我国夫妻一方是可以要求亲子鉴定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亲子鉴定的效力:

(一)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定结果有效。

夫妻双方私下去做亲子鉴定是允许的,承认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但如果是单方面鉴定,作为证据提到法庭后很容易被对方提出质疑并推翻。

(二)夫妻双方自愿、合格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可以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辅助证据。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三)单方委托民间机构所作的亲子鉴定无效。

法院一般认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私自到民间机构做鉴定,其亲子鉴定结果不具有效力。如程序确实需要做亲子鉴定,也应到机关指定的机构去鉴定。

二、亲子鉴定基本原则有哪些

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则是:自愿申请原则、主动申请原则、合法原则、反向推定原则等。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三、是否认可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如果是采取规范的方式和法院要求完成的,就能被法院认可。对亲子鉴定的规定有: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依据】

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夫妻离婚需要经过孩子同意吗

分析:

夫妻双方没有异议的不需要做亲子鉴定。如果男方有异议的,女方没有证据证明小孩就是夫妻双方的,男方有权要求鉴定,女方不能以此要求赔偿,而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会推定男方的主张成立。

依据:

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协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协商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协商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夫妻闹离婚需要亲子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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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览:

私生子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是否能起诉

私生子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可以起诉。建议先去做一个亲子鉴定,否则法院不予立案。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亲兄妹能做亲子鉴定证明同一个父母吗,具有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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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有两个小孩·女方不管怎么办?

家事案例评论|离婚时,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裁判思——一人一个?两个孩子不分开抚养?

离婚时,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裁判思

——一人一个?两个孩子不分开抚养?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卷首语

感谢师傅杨晓林成之嘉推荐杨立新品百案一书,这种案例分析方式着实有趣,不具备太多的法条教条主义,但却将规定以一种自然法的韵味娓娓道来。于是,我也尝试着自己“品一品”案件,落笔才发现,不管是在案情的精炼程度上,还是在评论的遣词造句上,自己还差很远,希望通过不断的思考与锻炼,自己有朝一日也能信手拈来。

前言

一、裁判规则

注:因裁判文书上网的限制,本文搜索到的文章多为2014-20年间的案例。

1.(2014)三中民终字第10049

裁判理由:一审:关于刘×1和刘×2的抚养问题,男方坚持要求均由其抚养,女方在次庭审中要求两个女儿均由男方抚养,在第二次庭审中则要求与男方每人自行抚养一个女儿,因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均由男方直接抚养,由女方给付抚养费。

二审:刘×1与刘×2自出生至今一直由男方母亲帮助照顾;双方分居一年多的时间里,刘×1与刘×2一直跟随男方生活;女方于原审法院曾明确表述“我现在无法直接抚养孩子,孩子给男方”;男方坚决要求抚养刘×1与刘×2、且主张两个孩子系孪生姊妹,相互之间有较强的情感依赖。原审法院综合上述因素,判决刘×1和刘×2由男方直接抚养,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没有打破子女已形成的生活习惯,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

女方观点:女方也同意孩子一人抚养一个,但女方称现在没有人看孩子。后变更为要求两个孩子均由男方抚养,后又变更为一人抚养一个,自己抚养次女。

男方观点:长女归男方抚养,次女归女方抚养。后变更为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1、两个女儿不能分开,而且女方的家庭环境不适合孩子成长,因此坚持要求两个女儿均归其抚养,同时要求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2、二人分居后,刘×1和刘×2随男方一起仍然在北京顺义南彩镇后俸伯村居住,由男方的母亲帮忙照顾生活。刘×1和刘×2自2014年5月1日始均在北京顺义南彩第二幼儿园上学。

裁判结果:双胞胎女孩均由男方抚养

审理法院:北京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4.08.

案件类型:男方诉女方离婚纠纷

2、(2014)三中民终字第128

裁判理由:

一审:婚陈×1、陈×2目前年龄尚幼,且均系女孩,结合女方、男方的年龄、工作、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因素,法院确定婚陈×1、陈×2均由女方负责抚育,男方每个孩子每月给2500元抚养费。

二审:在离婚中,抚养权归属取舍终须判断。抚养权归哪一方,应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环境,以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利益和身心健康作为出发点予以决定。在双方抚养能力相当的情况下,因双方婚陈×1自幼均由女方本人及其母亲看护,至今仍与女方共同生活,且陈×1为女孩,故应由女方抚养更为妥当。女方现有稳定工作及收入,亦有稳定住所,其具备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男方上诉称女方有人格缺陷,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实难采信。故维持原判。

女方观点:要求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8000元抚养费。

1、男方有家庭暴力;

2、男方经常出差,对孩子缺乏责任心;

3、男方出轨。

男方观点:要求两个孩子由男方抚养,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

1、工资收入比女方高,工作处于成长期。

2、男方的父母是高级知识分子,并且退休金较高,且也来京准备共同抚养和照顾两个孩子。

上诉后意见:

请求×1由男方抚养。

1、女方人格具有明显缺陷,缺乏自控能力,其行为会影响子女成长过程中身心健康的需要。

2、女方的个人能力与教育环境明显优于被上诉人,有能力为孩子创造更加优越的成长环境。

裁判结果:两个女孩均由女方抚养。

审理法院:北京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4.10.20

案件类型:女方诉男方离婚纠纷

3、 (2014)西民初字第664

裁判理由:考虑到刘x1、刘x2未满两周岁年龄尚小,且现随女方生活,不宜改变子女的生活状态,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令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每月1450元。

女方观点: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男方每月支付0元抚养费。

1、两个孩子现跟随女方在女方家生活。

男方观点: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未提及抚养费。

1、男方有固定工作及住所,有能力扶养孩子。

2、男方母亲系高校教师、父亲也曾在高校任职,亦有能力协助被告抚养孩子。

3、女方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且女方系离异家庭、靠低保生活,不适宜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龙凤胎女孩、均由女方抚养

审理法院:北京西城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4.11.03

案件类型:女方诉男方离婚纠纷

4、 (20)通民初字第406

裁判理由:经本院询问邓x1的意见,其表示愿随女方一起生活,并希望与邓x2由同一方抚养。

本院经征求邓x1的意见,并结合子女,目前居住生活状况,综合考量认为邓x1及邓x2由女方抚养为宜;

女方观点:婚邓x1、邓x2(患)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0 000元,医疗费用另行以实际发生额计算原被告每人承担一半。主张两个女儿需共同抚养。

1、邓x2治疗的费用及生活开销均系女方支付,男方也不愿配合做肝移植,邓x1寄宿时男方也不去接送其回家,对孩子不再尽父亲的责任。

2、男方自2014年10月就在外居住彻底不回家了,并且与某女子在一起,不再尽丈夫的责任。

男方观点:主张两个女儿的抚养权,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主张两个女儿需共同抚养。

1、婚后男方挣钱养家,收入都方在掌控,从2009年到2014年女方没有工作。女方没有固定的工作、经济来源,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女儿。

2、女方性格暴躁、有严重的家庭暴力,曾对小女儿动手,还对男方进行过攻击,曾殴打男方母亲导致其受伤。

3、女方对女儿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曾导致小女儿手指受伤;小女儿出生后都是由男方母亲照顾的;大女儿现在住校,之前都方去接送;

裁判结果:两个女孩均由女方抚养。

审理法院:北京通州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09.30

案件类型:女方诉男方离婚纠纷

5、 (20)朝民初字第67530

裁判理由:关于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考虑到戴×2、戴×3一直随女方共同居住生活,且两个孩子年纪尚幼,由双方分别抚养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本院认为戴×2、戴×3均由女方抚养为宜。

女方观点:女方不同意离婚。男方一直很爱家爱孩子,我们双方互动良好,其两次提出离婚,让女方非常惊讶。

庭审中,女方表示若离婚,则要求两个孩子由其抚养,男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男方观点:婚生子戴×2由男方自行抚养,婚戴×3由女方自行抚养。

无具体理由。

庭审中,男方表示若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其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二千元。

裁判结果:一子一女均由女方抚养。

审理法院:北京朝阳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3.07

案件类型:男方诉女方离婚纠纷

6、 (20)海民初字第405

裁判理由:关于婚李×1及婚生子李×2的抚养问题,鉴于李×2不满两周岁,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故李×2由女方抚养为宜。关于李×1的抚养问题,现女方与男方均要求李×1的抚养权,本院考虑到李×1从出生起就一直随母亲一起生活,从未离开过女方的照顾,且李×1在回国后又一直随外祖父、外祖母及母亲一起居住生活,现已上幼儿园,随女方及其父母生活时间较长,如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较为不利,无论从工作的稳定性还是居住的稳定性角度讲,女方现在的抚养能力都要优于男方,且从李×1的角度看,由母亲对其照顾、教育更为方便、有利,故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李×1由女方抚养更为适宜。

女方观点: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1、因男方工作频繁变动。双方婚后一直聚少离多,在女儿与儿子出生后,男方因工作原因很少参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绝大部分时间是由女方及女方父母负责孩子生活方面的照顾和成长方面的教育。

男方观点:两个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1、男方工作频繁变动也在为女方寻找工作机会,并且专门辞职帮助女方待产,期间创业,宁愿选择孩子,也不会选择事业。双方并非聚少离多,共同在美国3年期间男方也抚养女儿。

2、女方父母抚养孩子的时间点是在温×将孩子滞留在国内之后。

3、女方父亲曾经提出将孩子改为女方的姓,男方一直没有同意。

4、女方没有足够的能力单独抚养两个孩子,她全职工作,经常早上六点出门,晚上十一点才回来,没有多余的时间照顾孩子的教育成长,照顾孩子的任务就落在了两个70多岁的老人身上。

5、不同意女儿回国,因为北京空气不好,女儿回国后对气候不适应,身体健康受到影响。女方父亲还有吸烟习惯,由女方抚养孩子我没法信任。对女儿的抚养需要耐心呵护,这方和她父亲所缺失的。

裁判结果:一子一女均由女方抚养。

审理法院:北京海淀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8

案件类型:女方诉男方离婚纠纷

7、 (2016)京03民终2344

裁判理由:抚养是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生活费、教育费,承担必需的经济责任。离婚案件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双方婚生子刘×2、婚刘×3系双胞胎,年龄尚幼,且大部分时间由女方的父母进行照看,如若将两个孩子分开,改变现有的抚养环境,对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在此基础上,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意愿、孩子年龄尚幼以及当前抚养状况,判令抚养权归女方,比较符合孩子成长的客观需要,亦体现了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

女方观点:要求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1、强烈要求我们的双胞胎子女由女方自行抚养,这是离婚情形下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佳安排。

2、双胞胎在情感上有天然的联系,一同成长和默契交流才能抵御父母离异带来的问题。

3、两个孩子年幼,从出生至今从未分离,一直由女方及女方的父母带养,继续维持孩子原有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

4、女方曾多次流产,两个孩子方冒着生命危险得来的,方的生命。

5、女方有时间和精力独立抚养两个孩子,刘男方曾在得知女方怀上双胞胎时要求做掉一个孩子,男方情感淡漠,对孩子情感发育不利。

男方观点:要求婚由男方抚养,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双方自负抚养费。

裁判结果:龙凤胎女孩、均由女方抚养

审理法院:北京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4.14

案件类型:男方诉女方离婚纠纷

8、 (2016)京0108民初6141

裁判理由:鉴于刘×2不满两周岁,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且刘×对刘×2由女方抚养亦表示同意,故刘×2由女方抚养为宜。关于刘×1的抚养问题,现双方均要求刘×1的抚养权,本院考虑到刘×1现已满十周岁,征询了本人意见,刘×1表示希望随母亲一起生活,且刘×1从出生起就一直随母亲一起生活,从未离开过女方的照顾,近两年刘×1又一直随外祖父、外祖母及母亲一起居住生活,现已上小学四年级,随张×及其父母生活时间较长,如随意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较为不利,故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刘×1由女方抚养更为适宜。

女方观点:两个儿子都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000元。

男方观点:长子由男方抚养,次子由女方抚养。

1、不认可与次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女方出轨,认为次子方出轨所怀,但是协商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裁判结果:两个孩子均由女方抚养

审理法院:北京海淀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25

案件类型:男方诉女方离婚纠纷

9、 (2016)京02民终6457

裁判理由:

一审:考虑到双方之女尚年幼,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且在双方分居后跟随女方及其亲属共同生活,故认为双方之女均由女方抚养为宜。

二审:

原审法院考虑到双方的双胞胎女儿尚处年幼,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且在双方分居后跟随女方及其亲属共同生活等原因,判决双方之女均由女方抚养,男方应给付抚养费,无不当。

女方观点:两个双胞胎女孩均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1、双方均认可女方年收入11万元左右,男方月收入3000元左右。

男方观点:两个双胞胎女孩均归男方抚养,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

1、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三年了一直由男方及父母带着,生活起居都比较习惯了。

2、男方父母身体比较好,可以帮助抚养,女方父母身体患,照顾孩子力不从心。

上诉后意见:

改判两个孩子均归男方抚养。

1、女方家庭环境无能力抚养。女方母亲半身不遂20年,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等多种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照顾。女方父亲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精神抑郁症(曾经)等疾。女方有固定工作,白班、夜班,其父母没有能力来照顾两个孩子的生活起居。女方说过让她姑来照顾孩子,两个姑分别都是离婚的。女方从小就体弱多,做过两回大手术,经常闹肠胃疾。

2、我有能力抚养孩子。女方从怀孕到孩子出生,其家人没有照顾过一天。孩子出生时,女方家没有任何一个人来看望。孩子满月,女方想回家住一段时间,但遭到了女方父亲的拒绝。

3、女方在上次判决时称2016年5月20日与我分居,长期与孩子及亲属共同居住,此条与事实不符。孩子三年来,从未离开过我家,一直由我父母精心照顾。

4、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20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女方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所有家庭开支和孩子生活费用均由我家承担。20年1月起至2016年5月女方有了经济收入,但未给我家任何生活费用,一切日常开支仍均由我家承担。所以我从家庭环境和家庭收入方面均能够给孩子的生活提供更好的照顾。

裁判结果:双胞胎女孩均由母亲抚养。

审理法院: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7.28

案件类型:女方诉男方离婚纠纷

10、 (2016)京01民初第054

裁判理由: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孩子自身的意愿及现在的生活居住情况,从尊重孩子意愿和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角度考虑,沈x和沈x2应由母亲抚养为宜。

女方观点: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两个孩子均由女方抚养。

1、两个孩子自出生之日就主要由女方和女方的母亲照顾。

2、男方离开家的这段时间未对孩子尽抚养义务,两个孩子所有的开销均由女方负担。

3、女方有稳定的居所,有稳定的收入,有能力抚养孩子。

4、女方的父母也能照顾孩子。

5、女方大孩子写的“我是沈x,我妈妈叫,我爸爸叫,我上旧宫二小小学,上二年级,我弟弟4岁了,我和弟弟是姥姥、妈妈照顾,爸走了一年不回家,我希望爸爸回家,如果爸爸妈妈要分开的话,我希望跟姥姥和妈妈一起生活,我也不想跟弟弟分开,我会照顾好弟弟的。”

男方观点:两个孩子均由男方抚养,女方支付一次性抚养费.6万元。

1、女儿沈x和儿子沈x2一直与男方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男方抚养,而女方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

2、女方也没有自己的居所及稳定的收入。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继续由沈某抚养为宜。

裁判结果:一子一女两个孩子均由女方抚养。

审理法院:北京大兴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05.

案件类型:男方诉女方离婚纠纷

11、 (20)京民申26

裁判理由: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生育两个女儿均年幼,且一直与女方共同生活。二审判决婚生两女均由母亲抚养,并参照双方诉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酌定抚养费数额并无不当。

女方观点:二审判决认定婚生两女均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是充分考虑了有利于两个孩子身心健康做出的判决。再审申请中男方提出的抚养能力等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

男方观点:

1、二审判决对抚养权归属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二审认定婚生两女均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缺乏事实依据,且未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条件。女方无论是经济能力和时间精力均没有直接抚养两个孩子的条件。

2、二审判决适用错误。基于对抚养能力事实认定有误,二审法院适用时忽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抚养权的优先条件,做出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决,未能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适用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裁判结果:两个孩子均由母亲抚养

审理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06.27

案件类型:女方诉男方离婚纠纷

二、裁判

综上,笔者对于影响两个孩子抚养权裁判归属的影响因素如下,未来的实践中遇到其他影响因素可进一步补充,也欢迎广大成之嘉界及各界朋友对相应的影响提出建议。

(一)两个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

上述11个案件中无一不考虑了孩子的现实生活状态和已经形成的稳定环境,且均是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长期以来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

(二)主张两个孩子抚养权的被告是否同意离婚

笔者次关注到这个影响因素是向外地成之嘉同行请教两个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代理经验时,山东徐文丽成之嘉的案例,她称她代理的案件中有一个女方当事人在第二次被起诉离婚时强烈要求不离婚,给孩子完整的家,并坚决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后法院判决离婚,但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女方。

无独有偶,在笔者关注的11个案例中也有两个案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的,即(20)朝民初字第67530、(2016)京01民初第054案例中也均是被告的女方不同意离婚,无法确认不同意离婚与获得两个孩子抚养权归属之间的因果关系强弱,但是在一人一个孩子的大背景下,对于想要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只能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了。

(三)法庭上对孩子抚养权的态度是否坚决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考虑很多因素,其中有一个因素是不记载于任何和解释,但是却不得不重视的,那就是法院的上诉率,所以法院为了避免当事人上诉通常会进行调解或者搞利益平衡,当事人当庭的表态很有可能成为法院后利益平衡的理由。

所以,坚决要求抚养权的情况下,在法院历次庭审中对抚养权坚决不松动是非常必要的,在(2014)三中民终字第10049案例中,法官就以女方在历次庭审中的表述确定双方的抚养意愿。

(四)已满8周岁的孩子愿意和弟弟妹妹共同生活的意见

(2016)京01民初第054中大孩子已满8周岁,小孩子4岁,法院征求大孩子的意见时,大孩子明确表示要和弟弟一起生活,并且,客观上两个孩子一直都是跟随女方生活的。(20)通民初字第406也是大孩子希望与小孩子由同一方抚养。两个孩子年龄差距较大的情况下,法官会尊重大孩子的意见,也因为小孩子较小,法官倾向于将小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因此,在大孩子也愿意兄弟姐妹间一起生活的情况下,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会更有可能性。本团队段凤丽成之嘉亲自代理的案件中,也有一例呈现这样的结果,大孩子愿意跟随一方,并且愿意和小孩子一起生活,终两个孩子都归一方抚养。

(五)两个孩子为双胞胎,且均未满2周岁

第1084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故双胞胎孩子在未满两周岁时,由母亲直接抚养的概率更大。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还能反映出一些争夺抚养权的否定性影响因素(即基本上不会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影响因素),但是,在一人一个孩子的大背景下,任何因素都不容轻视,哪怕有一丝影响的可能性都要给予百分之百的重视,因此本文未对否定性影响因素进行,以免对实践产生误导,在个案中应注意取长补短,将有利的因素发挥到极致。

家事法规则

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或者其他严重疾,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作者:陈贝贝成之嘉

北京离婚纠纷成之嘉哪家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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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案办理成之嘉,孙丽花成之嘉致力于离婚案件纠纷的解决,是专注的离婚成之嘉。

" "怎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相信人们对家庭暴力这个词都很熟,而且相信我们都严重反对家庭暴力这一行为。家庭暴力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心理上的身体上的创伤,严重破坏了家庭和睦的关系,家庭暴力还严重违反法规。遭受了家庭暴力,我们应该怎么办,怎样才能保护自己,下面小编就带大家详细的了解一下家庭暴力怎么处理。

相信人们对家庭暴力这个词都很熟,而且相信我们都严重反对家庭暴力这一行为。家庭暴力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心理上的身体上的创伤,严重破坏了家庭和睦的关系,家庭暴力还严重违反。遭受了家庭暴力,我们应该怎么办,怎样才能保护自己,下面小编就带大家详细的了解一下家庭暴力怎么处理。

北京离婚协商成之嘉,孙丽花成之嘉多年离婚案处理经验。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 子鉴 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亲 子鉴 定的启动

根据规定,法院在进行亲 子鉴 定时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进行亲 子鉴 定。根据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 子鉴 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 子鉴 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申请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资深离婚维权成之嘉,孙丽花成之嘉擅长重大疑难离婚案件的解决,受到广大当事人的好评。

离婚时房屋评估怎样收费

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2、为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清产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3、普通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不超过标的额的0.5%。

4、费,无论销售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销售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销售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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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婚前需要做亲子

10年夫妻闹离婚

10多年前,伍欣经他人介绍,跟刘业认识了。双方互有好感,后来喜结连理。两年后,大儿子刘星(化名)的诞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不少欢乐。

10年一晃而过。伍欣和刘业的感情日渐平淡,两人开始分居。刘星跟随爸爸一起生活。

数年后,伍欣向法院提起协商称,分居期间均未联系,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为此,伍欣请求法院判处她跟刘业离婚,长子刘星由她来抚养。

本以为是一起简单的案件,却牵扯到亲子鉴定,案件变得复杂了。

面对妻子的离婚协商,刘业坚决不同意。不过,刘业认为,若法院判决他们离婚,他要求抚养两个儿子,且要求伍欣支付一笔经济补偿。丈夫的主张,同样遭到妻子的反对,她认为,次子张心(化名)已送给她姐姐抚养,且户籍登记资料显示,张心为伍欣姐姐的孩子。

亲子鉴定要回儿子

无奈之下,刘业提出了亲子鉴定,以此来确定张心是他跟伍欣的亲生子。

为了证明张心是夫妇俩的孩子,刘业提供了不少证据:一是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夫妇俩曾生育两个儿子;二是照片,证明张心的相貌跟刘星的相貌相像。

为此,刘业向法院申请对张心作亲子鉴定。然而,妻子却不买刘业的账。

法院历经一、二审,更终判定准予伍欣跟刘业离婚,刘星由刘业抚养,伍欣一次性给刘业一笔钱,以协助刘业抚养刘星。

在是否对张心进行亲子鉴定上,法院更终认为,伍欣和刘业均未能提供张心是其夫妻的婚生子的合法、有效证据,张心又不能到庭,致使亲子鉴定无法进行,依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款的规定,关于张心是否系双方的婚生子,法院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另案处理。

专家点评晋江人民法院法官叶佩芬王清镇

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是否应当准许离婚;2、婚生子刘星应由谁抚养;3、伍欣是否应支付20万元经济补偿给刘业;4、张心是否系伍欣和刘业的婚生子。在现今的实践中,对于前三个问题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其处理亦有明确的依据。关键是看如何处理第四个问题,即张心是否系双方的婚生子。

亲子鉴定空白

虽然伍欣和刘业均在庭审中明确承认张心系其夫妻的婚生子,但由于拒绝作亲子鉴定,张心又未能到庭,且张心在户籍上显示的却是远在外地的伍欣姐姐之子,故法院依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证据规则)的规定,对张心是否系双方的婚生子不予确认。

亲子鉴定具备两个条件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进行亲子鉴定?

首先,进行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是,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

根据协商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协商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本案中,刘业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

其次,被鉴定人(本案中的张心)同意鉴定。

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作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行鉴定。

但是,当双方均在庭审中承认张心系双方婚生子,法院是否可以就此认定张心是双方婚生子?

关于自认的规定集中在证据规则第8条第1款:“协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法院并不能依据原被告双方的承认而就此认定张心系双方婚生子,因而更不能对张心的任何问题包括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找其他证据确认亲子关系

由于伍欣拒绝而无法作亲子鉴定时,对亲子关系应如何认定?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一方系孩子的生父或生母时,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经法院劝说仍不同意鉴定的,只能通过其他证据认定亲子关系。因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产生,血缘关系的存在是身份权的基础,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是身份关系的基础,主张身份权的当事人应当首先就父母、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举证。根据证据规则第25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在现今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需确认亲子关系的父子或母子分属于对立的当事人时,一方当事人拒绝作亲子鉴定,根据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对于亲子关系的证明可通过父母之间的婚姻或同居事实进行推断,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受孕胎儿,无论是否于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可认定与该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资料显示,张心系伍欣姐姐之子,张心远在外地居住。对本案“张心系原、被告之婚生子”,由于涉及人即伍欣姐姐的合法身份权利,与伍欣夫妇的离婚之诉无关,法院不得对此协商请求进行处理,故法院依法对张心是否系双方的婚生子不予确认。对于这一协商标的,应当由原、被告一方或双方另行对人即原告姐姐提起确认亲子之诉,在确认张心系原、被告之婚生子之后,再基于原、被告已离婚的事实,另提起抚养权之诉,确认张心由原告或被告抚养。(记者黄墩良)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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