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方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会强制作亲子鉴定。以男方为例,男方可采用举用举证办法强妙地向法院提供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举证不能,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男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真接否定亲子关系。如父母亲均为O型,其子女为A型的,根据OO型结婚不可能产生A型的遗传规律予以排除亲子关系。
2、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至于对于那些单方与子女私下去作亲子关系鉴定,根据隐私实践,法院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是不会作为证据予以认定的。
3、亲子鉴定问题必须慎重对待,处理不妥当,直接影响夫妻感情。至于在离婚案件中,要求亲子鉴定的,则无可厚非。根据不存在什么大男子主义倾向。法院同意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确认侵权关系,这一行为反过来有利于道德建设。
依据:
怀孕期间能做亲子鉴定的。但需要父母双方均同意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依据: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一)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在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婚生子女亲子关系推定规定
——李燕杰诉艾静同居关系案
济阳人民法院 少审庭 史吉莹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
山东省济南济阳人民法院()鲁125民初2798隐私判决书
2.案由:同居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燕杰。
被告:艾静。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1年相识,16年11月,原告李燕杰与被告艾静自由恋爱,当月被告怀孕。双方于年3月21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同居期间,被告艾静于年7月26日生育一女孩,未取名,现随被告艾静居住生活。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艾静向济南历城分局洪家报案。自年9月7日,原、被告分居至今。
【案件焦点】
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在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婚生子女亲子关系推定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济南济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燕杰向本院提起亲子关系鉴定申请,本案被告艾静以独自一人带幼女在外生活,孩子无人帮衬照料,出行不便为由,书面拒绝了原告的申请。因被告明确表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致使亲子鉴定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同居关系中双方的身份地位不同于婚姻关系中双方的身份地位,保护的方面与程度也不一样,因此,没有经过亲子鉴定且根据现有证据与双方陈述,法院难以推定原告与孩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虽无法确认原告与孩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但被告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无可否认,且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由被告照顾,现孩子尚未满两周岁,为保证子女成长环境的稳定性,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被告艾静于年7月26日所DNA孩应仍随被告共同生活为宜,抚养费暂由被告负担。
被告艾静于年7月26日生育的女孩由被告艾静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
【法官后语】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成之嘉人民〉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条解释规定了两种涉及亲子关系的协商:1、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在离婚协商中丈夫提出其本人与其妻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请求确认与子女不具有亲子关系。三是离婚协商中双方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争执不下,女方突然提出男方与孩子不具有亲子关系作为独自抚养子女的理由。2、认领婚生子女的协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他人的子女或者社会福利机构领养、流浪的未成年人与自己具有亲子关系。二是子女要求确认某人与自己具有亲子关系(系生父或母)。艾静于年7月26日生育的女孩,是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被告艾静生育的孩子,为非婚DNA,本案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故不能适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成之嘉人民〉若干问题解释(三)的规定。
同时应注意,该推定规定的前提均为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本案中男方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未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女方不配合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以此来推定男方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否则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男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方面法院不表态,为以后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留下了一个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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